日董事接到通知。情况紧急时,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可不受此条款限制,可以缩短董事会的通知时间,或者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并在会议记录中记载。董事如已出席会议,且未在到会前或到会时提出未收到会议通知的异议,应视作已向其发出会议通知。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事由及提案;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 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 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方式投票表决。董事会临 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信、传真等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 可以书面委托公司董事会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记录,董事 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 会议议程; (四) 董事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 票数); (六) 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 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或者本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设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总监一名、董事会秘书一名。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本章程第八十八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 高级管理人员。 财务负责人作为高级管理人员,除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具有会计专业知识背景并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 本章程第九十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一条勤勉义务(四)-(六)项的相应规定,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一十九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 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决定除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公司员工的薪酬、福利、奖惩政策及方案; (九)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二条 总经理应制订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二十三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 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 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 的报告制度;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二十四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 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聘任合同规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 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通知、告知及信息披露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秘书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除董事会秘书辞职未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未披露,董事会秘书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董事会秘书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会秘书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一百二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 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二十八条 本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公司监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二十九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 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三十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 和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和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一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向监事 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监事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除下列情形外,公司监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一)监事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监事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完成监事补选。 第一百三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 可以书面委托公司监事会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予以撤换,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予以撤换。 第一百三十三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 询或者建议。 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三十四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一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 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三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三十七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 议召开十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召开临时会议通知方式为:书面通知(包括专人送达、邮寄)、邮件、传真或电话。 通知时限为:至少会议召开前 3 日监事接到通知。情况紧急时,经全体监事一致同意,可不受此条款限制,可以缩短监事会的通知时间,或者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并在会议记录中记载。监事如已出席会议,且未在到会前或到会时提出未收到会议通知的异议,应视作已向其发出会议通知。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职责,以及监 事会召集、召开、表决等程序,规范监事会运行机制。 监事会议事规则报股东大会审批,并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 确、完整。出席会议的监事、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三节 监事会决议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参照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具体办法 由《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位监事有一票表 决权,具体表决程序由《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