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宏业电脑有限公司 127,524.25 - 127,524.25 - 合计 5,825,961.26 5,558,437.01 5,825,961.26 5,558,437.01 —应付项目 项目名称 关联方 期末余额 期初余额 82 其他应付款 汕头市宏业物业公司 6,933,242.26 6,933,242.26 其他应付款 汕头经济特区龙湖区华龙娱乐城 27,000.00 27,000.00 其他应付款 汕头市宏业经济发展公司 5,533,342.68 5,533,342.68 其他应付款 深圳市凯瑞达实业有限公司 11,112,834.84 10,862,834.84 其他应付款 汕头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 2,032,084.00 2,032,084.00 合计 25,638,503.78 25,388,503.78 借款担保 —公司短期借款 2023 年 12 月 31 日余额中 25,800,000.00 元由关联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具体情况如下: 借款单位 借款余额(元) 保证单位 广东粤财信托投资公司 15,000,000.00 汕头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 东方资产管理公司 9,800,000.00 汕头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 广东发展银行汕头分行 1,000,000.00 汕头经济特区金达实业总公司 合 计 25,800,000.00 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短期借款 980 万元以公司位于汕头市龙湖区新津河畔的金海岸花园别墅 12 栋(账面原值人民币 5,078 万)作为抵押,并由汕头市 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提供担保。 83 七、承诺及或有事项 截至本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公司的担保情况见“五、9、预计负债”。 八、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截至本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公司不存在需披露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九、其他重要事项 —2001 年 12 月 17 日,公司因汕头经济特区荣华铜业公司电解铜厂借款担保一案向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汕头经济特区荣华铜业公司(以下简称“铜 业公司”),要求依法解除双方于 1997 年 11 月 3 日签定的《产权转让合同书》,并判令铜业公司返还产权转让款 5600 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汕头市中级 人民法院 2001 年 12 月 25 日作出“(2002)汕中法经一初字第 8 号”民事判决,判令公司与铜业公司签定的《产权转让合同》予以解除;铜业公司返还 公司转让款 5600 万元。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尚未收到上述款项。 —1998 年 10 月,公司为中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代理信用证业务,由中国银行汕头市分行垫付信用证款 1,136,125.62 美元,中国银行汕头市分行已向汕头 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偿还垫付款本息。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无法获取与该案相关的资料。 —2000 年 10 月 17 日,汕头市升平区人民法院作出“(2000)升经初字第 147 号”民事调解书,协议由宏业公司付还中国建设银行汕头杏花支行借款本 金 150 万元及利息 151,911.60 元,并由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宏业物业发展公司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01 年 9 月 3 日,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01)龙下经初字第 40 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宏业公司应付还广东发展银行汕头分行借款本金 100 万元及利息 84,115.00 元,汕头经济特区金达实业总公司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84 —2001 年 4 月 23 日,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1)汕中法经一初字第 33 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宏业公司应付还广东发展银行汕头分行借款本金 350 万元及利、罚息 707,500.50 元,广东发展银行汕头分行对宏业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汕头市天山路的宏业大厦 6、7 层的房产有优先受偿权。 —2002 年 8 月 6 日,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汕中法经一初字第 98 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宏业公司应付还广东发展银行汕头分行借款本金 680 万元及利息,广东发展银行汕头分行对宏业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汕头市天山路的宏业大厦 1、2、3 层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2002 年 6 月 20 日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汕中法经一初字第 65 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宏业公司应付还中国光大银行汕头支行借款本金 1000 万元及利、罚、复息 387,833.56 元,中国光大银行汕头支行对宏业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汕头市金园区石榴园 29 幢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2002 年 8 月 16 日,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汕中法经一初字第 64 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宏业公司应付还中国光大银行汕头支行借款本金 1000 万元及利、罚、复息,汕头经济特区新业发展有限公司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中国光大银行汕头支行对汕头经济特区荣华铜业公司提供抵押 的“粤房地证字第 0634451 号”房地产权项下整宗地及六幢楼、“粤房地证字第 0634450 号”房地产权项下整宗地及四幢楼、“粤房地证字第 0634497 号” 房地产权证项下 1 号(电解车间)全座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2004 年 1 月 7 日,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汕中法民二初字第 24 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宏业公司应付还交通银行汕头分行借款本金 585 万 元及利、罚息,汕头经济特区新业发展有限公司对该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汕头宏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85 附件会计信息调整及差异情况 一、 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差错更正等情况 (一) 会计数据追溯调整或重述情况 □会计政策变更□会计差错更正□其他原因请填写具体原因√不适用 (二)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原因及影响 □适用√不适用 二、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及金额 单位:元 项目 金额 无 非经常性损益合计 减:所得税影响数 少数股东权益影响额(税后) 非经常性损益净额 三、 境内外会计准则下会计数据差异 □适用√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