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 关于恒宇北斗(北京)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恒宇北斗(北京)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恒宇北斗(北京)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称“公司”)2023 年年度 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5 月 10 日在恒宇北斗(北京)科技发 展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审查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和记录等,并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监票工作。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事实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于 2024 年 4 月 18 日召开,通过关于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的决议。 刊登了董事会决议以及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上述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以及联系电话、联系人等其他事项。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召集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5 月 10 日上午 10:00 在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 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符合通知内容。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1、出席会议的人员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截至 2024 年 5 月 8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42,276,25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92.75%。 此外,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 2、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的资格均合法有 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 11 项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1、审议《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审议《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审议《2023 年度报告的议案》; 4、审议《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审议《2024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6、审议《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7、审议《2023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8、审议《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9、审议《关于预计 2024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10、审议《关于追认对外借款暨资金占用的议案》; 11、审议《关于追认关联交易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一致,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上述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计票、监票由两名股东代表、本所律师及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表决结果当场公布。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获得有效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同意 42,276,250 票、弃权 0 票、反对 0 票,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 2、审议《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同意 42,276,250 票、弃权 0 票、反对 0 票,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 3、审议《2023 年度报告的议案》,同意 42,276,250 票、弃权 0 票、反对 0 票,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0%; 4、审议《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同意 42,276,250 票、弃权 0 票、 反对 0 票,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 5、审议《2024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同意 42,276,250 票、弃权 0 票、 反对 0 票,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 6、审议《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同意 42,276,250 票、弃权 0 票、 反对 0 票,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 7、审议《2023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同 意 42,276,250 票、弃权 0 票、反对 0 票,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 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0%; 8、审议《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 42,276,250 票、弃权 0 票、 反对 0 票,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 9、审议《关于预计 2024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同意 42,276,250 票、弃权 0 票、反对 0 票,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0%。该议案涉及关联股东李孝平、百替金秋(北京)教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由于非关联股东尤业明未出席会议,故关联股东李孝平、百替金秋(北京)教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进行了本次表决; 10、审议《关于追认对外借款暨资金占用的议案》,同意 42,276,250 票、弃权 0 票、反对 0 票,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0%;该议案涉及关联股东李孝平、百替金秋(北京)教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由于非关联股东尤业明未出席会议,故关联股东李孝平、百替金秋(北京)教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进行了本次表决; 11、审议《关于追认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 42,276,250 票、弃权 0 票、反 对 0 票,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0%。 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签字。 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董事、监事以及会议记录人签名。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4 年 5 月 10 日出具,正本一式二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转签字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