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通科技:公司章程

2024年05月21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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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832731        证券简称:精通科技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浙江精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2024 年 5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2
第三章 股份......2

  第一节 股份发行......2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3

  第三节 股份转让......5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5

  第一节 股东......5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8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12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13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15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19
第五章 董事会......24

  第一节 董事......24

  第二节 董事会......28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4
第七章 监事会......36

  第一节 监事......36

  第二节 监事会......37
第八章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 39


  第一节 信息披露......39

  第二节 投资者关系管理......40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42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42

  第二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43
第十章 通知......44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45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45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47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49
第十三章 争议的解决......50
第十四章 附则......5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精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由浙江精通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而来。公司在湖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浙江精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住所: 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孝源街道孝源村祥真
路 299 号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282 万元,已实缴到位。

  第六条 公司为长期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
件,成为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由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市场提供一流产品和服务,进而为公司的所有参与者提供可持续的职业发展的通道和平台,最大限度地为公司所有参与者创造可持续的收益,并回馈社会,造福社会。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高分子荧光着色材料、高分子有机微球研发、生产、销售,货物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在有效期内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票采用记名方式。公司股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登记存管。
  第十七条  公司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股份总数为 3000 万股,公司发起人及其在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的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发起人姓名    持股数额(万股)    出资方式    持股比例(%)

  1      杭州精彩化工有        1800.00        净资产折股        60.00

              限公司

  2      杭州峨溪投资咨        319.68        净资产折股      10.656

            询有限公司

  3      杭州望和投资咨        177.816        净资产折股      5.9272

            询有限公司

  4          杨少平            481.92        净资产折股      16.064

  5          何乐初            124.512        净资产折股      4.1504

  6          郑晓明            96.072        净资产折股      3.2014

  合计        ——            3000.00          ——          100.00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3282 万股,每股一元,全部为普通
股。

  第十九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应当根据法律、法规或政府监管机构规定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六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
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股份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进行转让,应遵循国家关于股份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的相关规则。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十七条 公司依法建立股东名册(公司股份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应依据证券登记机关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
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
有股份的份额、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九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一条 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 董事、总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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