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430021 证券简称:海鑫科金 主办券商:广发证券 北京海鑫科金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删除条款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有关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有 规定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以发起 关规定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以 方式设立,并于 2006 年 10 月 11 日在北 发起方式设立,并于 2006 年 10 月 11 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营业执 日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 照号为 91110106633709925Y。 记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1110106633709925Y。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 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 提案。 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 补充通知,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 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并将该临时提案 会审议。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知的内 应当列明: 容应当列明: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 限; 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案; 分、完整地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事项做出合 充分、完整地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 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事项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 做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 释。 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 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 股权登记日; 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话号码。 号码。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 隔应当不多于 7 个交易日,且应当晚 应当不多于 7 个交易日,且应当晚于公 于公告的披露时间。股权登记日一旦告的披露时间。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 确定,不得变更。 不得变更。 第七十三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 第七十三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 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 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 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 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 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 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八十一条 股东以其有表决权的 第八十一条 股东以其有表决权 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所持每一股份享 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所持每一股有一表决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份享有一表决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的除外。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公司控股子公司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 不得取得公司的股份。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公司控股子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有关条件 公司不得取得公司的股份。 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 董事会和符合有关条件的股东可会上的投票权。征集投票权应当向被征 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且 投票权。征集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进行。 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且不 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进行。 第八十七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 第八十六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 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 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会应当向股东告知候选董事、监事的简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告知候选董事、监 历和基本情况。 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以上的股东可以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以上的股东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董事会、 可以提名董事候选人。 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公司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份 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独立董事候选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以上的股东 人。 可以提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 公司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选人;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以上的股东可以 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提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 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公司职工 民主选举产生。 第八十九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所有提 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 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照提案的时 提案的,应当按照提案的时间顺序进间顺序进行表决。股东在股东大会上不 行表决。股东在股东大会上不得对同得对同一事项不同的提案同时投同意 一事项不同的提案同时投同意票。 票。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 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 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决。 第一一一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 第一〇九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 成,其中独立董事 3 人,其中一名应当 成。 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二一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 第一一九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 的股东、1/3 以上董事、监事会、1/2 以 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监事会、董上独立董事、董事长、总经理,可以提 事长、总经理,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 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会议。 (二)删除条款内容 第五十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累积投票制规则如下: (一)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应当采取累积投票制; (二) 董事和独立董事分别选举; (三) 与会股东所持的每一有表决权的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 等的投票权; (四) 股东可以将所持股份的全部投票权集中投给一名候选董事或监事,也 可以分散投给数位候选董事或监事; (五) 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与应选董事或监 事人数的乘积为有效投票权总数; (六) 股东对单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所投的票数可以高于或低于其持有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并且不必是该股份数的整数倍,但合计不超过其持有的有效投票权总数; (七) 若股东投选的董事或监事的票数超过该股东拥有的董事或监事最高 投票数,该股东所选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投票无效,该股东所有投票视为弃权。 若股东投选的候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该股东所有投票视为弃权。 若股东使用的投票总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有效投票数,该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八) 投票结束后,根据全部候选人各自得票的数量并以拟选举的董事或监 事人数为限,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或监事; (九) 如出现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得票相同,且造成按得票多排序可 能造成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超过拟选聘的董事或监事人数情况时,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1、上述当选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得票数均相同时,应重新进行选举; 2、排名最后的两名以上可当选董事或监事得票相同时,排名在其之前的其他候选董事或监事当选,同时将得票相同的最后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再重新选举。 上述董事或监事的选举按得票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或监事,若经股 东大会三轮选举仍无法达到拟选董事或监事人数,则按第(十)项执行; (十) 若在股东大会上中选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则得票多 者为当选。若当选董事或监事的人数不足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则已选举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自动当选。剩余候选人再由股东大会重新进行选举表决,并按上述操作细则决定当选的董事或监事。如经过股东大会三轮选举仍不能达到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董事或监事人数,原任董事或监事不能离任,并且董事会或监事会应在 15 日内开会,再次召集股东大会并重新推选缺额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前次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新当选董事或监事仍然有效,但其任期应推迟至新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达到法定或章程规定的人数时。 第三节 独立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