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朗恩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核问询回复

2025年08月13日查看PDF原文
                                      售比重约为
                                                                                          70%

            如上表所示,报告期内,公司贸易商客户数量为 3 家,贸易商客户存在实缴

        资本及参保人数较少的情况,主要原因系贸易商客户的经营模式一般较为简单,

        即从上游采购产品后,再向下游销售,利用自身的渠道优势、区域优势和客户资

        源优势作为贸易商赚取利润。因此,贸易商客户实缴资本及参保人数较少具备合

        理性。报告期内,公司贸易商均有自身独立的采购和销售渠道,不存在专门销售

        公司产品的情形,贸易商向公司采购金额与其业务规模匹配。

            (三)公司与贸易商客户合作的原因、背景及合理性

            公司多年来布局伊朗市场,与伊朗境内两大主要车灯零部件厂商 Modern

        Industry、Crouse 建立了长期稳定的业务合作关系,主要向伊朗地区两大车厂

        SAIPA 和 IKCO 提供相应车型的车灯模组产品,在当地具备了良好的口碑,在产

        能交付和产品质量上具有优势,部分专注于中东市场的贸易商寻求与公司的合作。

        鉴于中东地区地缘政治局势相对复杂且其他中小车灯零部件制造商相对较为分

        散,直接对接和沟通成本相对较高,公司采用与贸易商合作方式为中东地区的其

        他客户提供产品。

            百闻科技和上海伽昶的实控人在汽车零部件行业均有多年从业经验,其中百

        闻科技实控人长期扎根于中东地区,有丰富的汽车零部件行业贸易经营背景,在

        中东地区积累了丰富的客户资源,上海伽昶实控人则有多年国内龙头汽车零部件

        企业销售岗位工作经历,积累了众多国内外优质整车厂的客户资源。公司通过与

        上述两家贸易商合作,由上述两家贸易商利用自身的渠道和资源优势在伊朗开拓

        车灯零部件厂商客户,由公司根据贸易商提供的终端客户需求完成相应车型项目

        的模组产品开发和生产。

            天津骏程是公司换挡器产品的客户,天津骏程实控人一直致力于国际贸易的

市场拓展与需求对接工作。2021年天津骏程根据其伊朗客户的换挡器项目需求,将项目介绍由公司开发,由于公司也有意进军汽车电子领域,拓宽产品范围,遂与骏程建立了换挡器业务的合作,根据天津骏程提供的终端伊朗客户需求设计相应终端车型的换挡器控制模组和换挡器产品。

  根据公司同行业通宝光电招股说明书,通宝光电业务均为内销,采取直销模式;根据公司同行业星宇股份和科博达定期报告,星宇股份与科博达均采取直销模式。公司与同行业在贸易商业务模式上存在差异,与公司外销市场区域的布局有关,具有合理性。

  综上,公司采取贸易业务模式与公司的经营开展情况相匹配。

    (四)贸易商客户的付款能力及终端销售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给与主要贸易商的账期约为 180 天,主要是由于贸易商终端客户主要为中东地区特别是伊朗地区的中小规模车灯零部件制造商客户,受伊朗政治局势多变、外汇管理政策和第三方付款流程等客观因素制约,回款周期相对较长,同时由于贸易商规模较小、资金实力有限,通常不具备垫资能力,故公司给与贸易商的账期相对较长。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贸易商的应收款项分别为 8,416.88 万元和 9,055.62
万元,账龄均在一年以内。其中 2023 年末应收贸易商款项已全部回款,截至 2025年 6 月末,2024 年末应收款项已回收 58.22%,期后回款相对较慢,主要是由于2025 年上半年受伊朗外汇管制收紧和中东地区冲突加剧等政治因素影响,伊朗终端中小客户的回款相对较慢。

  公司贸易业务存在代理和买断两种模式,代理模式下系报告期前,公司为了减少伊朗客户第三方回款,将 Modern Industry、Crouse 的业务通过贸易商进行代理销售,公司和终端客户协商确定合同条款后由代理商与终端客户签订订单,公司向贸易商发货后,由贸易商办理出口并收取回款。报告期内 2023 年公司将该类业务模式回收,改为直销模式。买断模式下,公司取得终端客户业务需求后,通过贸易商与终端客户签订订单,按照终端客户要求的时间完成出货,由贸易商提货后直接办理出口手续。买断模式下贸易商采购公司产品后自主定价对外销售,再自行销往终端客户,属于买断式销售。买断模式下贸易商客户根据其终端客户
的产品需求,向公司下达采购计划,公司与贸易商签订订单后排产生产,按照订单约定的交付时间完成交货,由贸易商客户提货后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因此报告期内,公司贸易商客户均不备货,贸易商客户提货后直接按照订单需求将货物报关出口发往下游客户处。贸易商客户所购货物均有终端客户需求订单对应,具有合理用途且均已完成终端销售。

    (五)公司贸易商定价公允性,资金往来情况

  汽车车灯包含多种类型,如大灯、尾灯、雾灯、氛围灯等,不同类别车灯价格差异较大,从而配套车灯模组的大小、形状、需要实现的功能也存在差异,存在一定的定制化特征,因此公司车灯模组对应不同客户不同项目的产品差异化较大,产品定价也存在一定差异。通常车厂会将某一类车灯定点给某家车灯零部件厂商专门生产,再由车灯零部件厂商定点给车灯模组厂商提供车灯模组产品。因此报告期内,买断贸易模式下公司通过贸易商客户销往境外终端客户的车灯模组产品与公司直销往境外客户的车灯模组产品均不相同,价格不具有直接的可比性。
  报告期内,公司外销直销和对贸易商业务的毛利率如下表所示:

          项目                    2023 年度                  2024 年度

外销                                        37.09%                    31.99%

贸易模式                                    33.49%                    36.22%

其中:代理模式                              39.49%                          -

      买断模式                              31.49%                    36.22%

  报告期内贸易模式下买断式销售毛利率分别为 31.49%和 36.22%,有所增长,主要是由于不同终端项目各报告期占比不同导致;报告期内仅 2023 年存在代理贸易模式,该模式下毛利率为 39.49%,为贸易商替公司代理 Modern Industry、Crouse相关业务,而同期公司直销Modern Industry、Crouse平均毛利率为41.65%,毛利率略低于同期直销 Modern Industry、Crouse 毛利率,主要是由于代理模式下贸易商收取的代理费率通常在 3%-5%之间。

  总体来看,公司向贸易商销售产品的毛利率与外销直销毛利率接近,定价公允。

  报告期内,公司与贸易商的资金流水与购销实质相匹配,不存在异常资金往来。


    八、关于寄售:①说明寄售模式涉及的主要客户,是否存在同一客户既有寄售模式,又有其他销售模式的情形,若存在,说明对同一客户采用不同模式销售的合理性,定价及信用期等是否存在差异,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说明寄售模式是否为行业惯例;②说明寄售模式下客户提供的产品消耗清单的具体方法、与客户的对账周期,相关单据是否齐备,收入确认时点及依据充分可靠,相关财务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执行。

    (一)说明寄售模式涉及的主要客户,是否存在同一客户既有寄售模式,又有其他销售模式的情形,若存在,说明对同一客户采用不同模式销售的合理性,定价及信用期等是否存在差异,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说明寄售模式是否为行业惯例

    1、寄售模式涉及的主要客户

  报告期各期,公司主要寄售客户的销售金额和占寄售模式销售金额的比例如下:

                                                                    单位:万元

          客户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销售金额      占比      销售金额      占比

海拉集团                    11,375.38      27.86%      5,940.96      31.74%

吉利汽车                      3,960.46        9.70%      4,891.27      26.13%

华域汽车                    20,249.26      49.60%      3,035.67      16.22%

          合计              35,585.10      87.16%    13,867.90      74.09%

    2、同一客户既有寄售模式又有其他销售模式的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同一客户既有寄售模式又有其他销售模式的主要客户包括海拉集团、吉利汽车,其不同模式销售金额及占比如下:

                                                                    单位:万元

  客户        销售模式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销售金额      占比      销售金额      占比

            寄售模式          11,375.38      83.28%      5,940.96      74.21%

海拉集团    非寄售模式        2,284.55      16.72%      2,064.22      25.79%

                  合计        13,659.93    100.00%      8,005.18    100.00%

吉利汽车    寄售模式          3,960.46      91.02%      4,891.27      96.67%


  客户        销售模式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销售金额      占比      销售金额      占比

            非寄售模式          390.91      8.98%      168.32      3.33%

                  合计          4,351.37    100.00%      5,059.59    100.00%

  采取不同模式销售主要原因为客户产品种类需求较多,对于客户需求量较大、频繁使用的量产件采用寄售模式;对于客户需求量较小或研发所需的产品采取签收确认收入。

  公司寄售模式与非寄售模式下的信用期不存在差异,定价原则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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